廊坊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积极稳妥推动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3〕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的通知》(冀教基〔2022〕12号)精神,现将廊坊市2023年度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23年,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指标到校”政策,市域内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不低于80%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主城区(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下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由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分配生招生计划均衡分配到主城区所有初中学校;区属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分配生招生计划按照不低于50%比例分配到所属区域,剩余指标分配生名额再均衡分配到其他两区初中学校。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五个方面均为B等次以上(含B等次),才可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分配生。
各县(市)教体局在市教育局领导下制定本地招生工作细则,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二、招生对象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廊坊市参加2023年河北省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户籍在廊坊,回廊坊参加中考的域外应届初中毕业生);民办普通高中除上述范围外,经生源地教育部门批准,可面向省内其它地市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批次设置
本次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及录取共设置4个批次,按照录取顺序分别是:
第一批:廊坊域内普通高中艺术类、体育类特长生及特色班招生计划。
廊坊市主城区普通高中为廊坊市第二中学、廊坊市第七中学、廊坊市第八中学、廊坊市第十五中学体育类特长生及特色班招生计划。
第二批:廊坊域内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县(市)辖区或主城区内民办普通高中总招生计划的20%。
主城区为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廊坊一中、管中、二中、七中、八中、新世纪中学、十二中)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廊坊十五中、廊坊市第一实验中学、长城学校)总招生计划的20%。
第三批:廊坊域内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分配生招生计划。
主城区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廊坊一中、管中、二中、七中、八中、新世纪中学、十二中)“指标到校”分配生招生计划。
以上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志愿一次性填报。
第四批:廊坊域内普通高中前3批招生剩余招生计划和经廊坊市教育局批准的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批准,本批次民办普通高中可以在办学地址所在县(市)辖区(或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招生,完成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30%,具体招生县(市、区)由学校科学合理确定、按照“指标到县”方式适度分配县外市内招生计划,市教育局统筹协调。
第四批志愿待前三批录取完毕之后再组织填报。
四、招生范围
(一)公办学校
1.廊坊市属普通高中第一批在全市范围招生,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
2.区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
3.各县(市)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域内招生。
(二)民办学校
1.廊坊市主城区民办普通高中第一批、第二批在主城区范围招生;第四批可在主城区和其他县(市)招生。其中,主城区招生不少于总招生计划70%;剩余不超过30%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可在其他县(市)统筹招生。经生源地教育部门批准,可在省内其他地市招生。
2.各县(市)域内普通高中第一批、第二批在县(市)域内招生;第四批可在本县(市)和其他县(市、区)招生。其中,本县(市)招生不少于总招生计划70%;剩余不超过30%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可在其他县(市、区)统筹招生。经生源地教育部门批准,可在省内其他地市招生。
3.廊坊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按廊坊市教育局审批计划在全市范围招生。
五、招生计划
(一)市域内普通高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廊坊市教育局关于申报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廊教普〔2023〕22号)要求,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编制上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初步拟定2023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正式公布。市域内的民办普通高中,经市教育局统筹分配的“指标到县”招生计划不调剂使用。
(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按照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省内部分地市的民办普通高中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在廊坊市招生,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正式公布。域外学校招生计划采取“指标到县”的方式,由市教育局按照主城区和各县(市)中考报名考生数量,将每所域外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分解,分别列入主城区和各县(市)招生计划,分配到县(市、区)的招生计划不调剂使用,通过“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组织招生。
六、录取办法
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与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不同),并向社会公布。中考成绩未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不能报考普通高中。
(一)考生报考范围
1.主城区应届考生: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初中学校学籍并实际在该校就读,可报考主城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志愿;可报考经市教育局审批的各县(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廊坊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第四批志愿。
2.各县(市)应届考生: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初中学校学籍并实际在该校就读,可报考本县(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志愿;可报考主城区公办普通高中第一批志愿和经市教育局审批的县(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廊坊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第四批志愿。
3.不符合指标分配生报考要求的廊坊市域内应届考生,以及回原籍参加中考的廊坊市域外应届考生(均由各县、校认定),不能填报第三批志愿。
4.社会考生不能报考普通高中。
(二)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
1.志愿填报
考生凭中考报名账号和密码登陆“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http://jyj.lf.gov.cn/链接进入),查询可填报学校,结合本人中考成绩、按照系统提示自主完成志愿填报。其中第一批采取单独志愿,第二批设置2个平行志愿,第三批设置多个平行志愿〔主城区第三批设置3个平行志愿,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填报志愿数量〕。第一、二、三批次志愿一次填报完成;第四批次志愿待第一、二、三批录取完成后填报。(填报时间为2023年7月上旬,具体另行通知)
考生志愿是考生本人升学意愿的真实表达,是投档及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采取考生本人或家长自行填报,考生及家长对所填报志愿内容和填报操作负全责。鼓励学校采取专人负责的方式集中进行志愿填报,纸质志愿填报单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向所属学校提交填报意愿,学校组织教师集中登录平台填报,严禁任何学校和教师擅自更改学生填报志愿。
2.录取规则
本次招生录取分4个批次,按顺序进行。已被前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面批次的录取。中考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综、文综成绩进行排序,各科分数完全相同者一并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第一批:廊坊域内普通高中艺术类、体育类特长生及特色班招生计划。
本批次采取单独志愿,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录取结果依据中考成绩、报考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确定(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自主进行)。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由市教育局录取;各县(市、区)学校本批次录取结果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确定后报市教育局。
(2)第二批:廊坊域内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招生计划,以及廊坊市民办普通高中总招生计划的20%。主城区设置本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县(市)依据本地实际自行测算设置。
本批次采取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2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确定录取结果,由系统自动完成投档录取。
(3)第三批:廊坊域内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分配生招生计划。
主城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完成第二批统招名额的学校,以第二批统招最后一名考生成绩作为“指标到校”基准分;未完成第二批统招名额的学校,以第二批统招最低录取控制线作为“指标到校”基准分。各县(市)参照主城区规则自行测算设置。本批次采取平行志愿,考生需具备指标分配生报考资格,可填报多所学校。录取结果由考生中考成绩及填报志愿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投档录取。主城区考生可填报3所学校。初中学校实行在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基准分基础上降低至少50分录取。
主城区考生第三批录取办法:
第一步,市教育局按照基本分配原则,将市属、区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名额分配到广阳、安次、开发区。各区根据本辖区内各学校分配系数,将分配生名额统筹分配到所属各初中学校。
第二步,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分配生名额录满为止。初中学校因学生中考成绩未达到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线而剩余的分配生名额,做为调剂生名额,在本区内统筹,再次分配使用。市直初中学校分配生名额由市教育局负责分配。
第三步,经过再次分配和调剂,仍未能完成的分配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收回列入统招计划。
广阳、安次、开发区的城区初中学校按照在“指标到校”基准分的基础上降低50分录取,农村初中学校按照在“指标到校”基准分基础上降低70分录取。
各县(市)考生指标分配生录取办法与主城区相同。其中指标分配生报考资格,本批次可填报平行志愿数,以及指标分配生最低录取线由各县(市)教体局确定。
(4)第四批:经过以上3个批次录取,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廊坊域内普通高中,以及经廊坊市教育局批准的廊坊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本批次采取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多所学校,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确定录取结果,由系统自动完成投档录取。主城区考生最多可填报5个志愿,其中廊坊域内普通高中志愿不得少于3个。各县(市、区)考生可填报平行志愿数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确定。
未经廊坊市教育局同意,任何学校自行录取结果均不予承认。
(三)加分政策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3〕3号)要求,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享受加分政策和降低分数录取政策不能重复使用,所需证明分别由军分区(县人武部)、公安局、侨联、消防救援等部门出具。
(四)录取确认
廊坊域内各普通高中在廊坊市录取的考生,全部通过“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确认。廊坊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域外民办学校在廊坊市的招生结果,由廊坊市教育局负责确认。各学校一律不得录取未经教育部门确认的考生。
七、学生报到和学籍管理
(一)学生报到。经教育部门确认,已被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二)新生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县级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安排,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的考生注册高中学籍。
(三)学籍管理。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八、相关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录取。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考生未填报任何志愿的,视为放弃升学机会,河北省内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均不得录取;考生填报本市高中志愿并被录取后,再到市域外高中就读的,一律不予调档,因此造成不能注册学籍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县(市、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坚决防止和杜绝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凡是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生源地教育部门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
(三)做好航空班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请相关县(市、区)积极协助空军和海军有关部门完成招生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全面深化招生改革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学校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全局,牢固树立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改革“一盘棋”思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市教育局工作要求,确保普通高中招生改革顺利实施。市教育局成立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廊坊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细化招生管理办法,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本区域内招生工作。
(二)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年度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在招生录取阶段,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解读,通报近年来查处的招生诈骗典型案件,积极预防考生权益遭受损害。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全面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开展招生工作的公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开展招生工作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或给予下一年度年检不合格评定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社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吊销相应执照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市教育局将提交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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